第二章执笔: 贾康 苏京春三、关于财政本质的定义式概括
至此,我们可给出的财政现象形式的概括和关于财政本质的定义如下。
(一)关于财政现象形式的概括
综前所述,人类社会历史上迄今已出现和存在过原始财政、剥削阶级统治下的财政(其中包括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财政)以及社会主义的财政。以最基本的分析考察,首先可以引出对于财政现象形态的简要概括:财政,是以社会性的权力中心为主体,以社会总产品(主要为其中的剩余产品)为客体、带有集中性特征的理财活动。以经济学的语言说,这便是社会权力中心以自己的活动参与资源配置。进入阶级社会而产生、以作为权力中心的情况下,财政是以政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即财政。
历史上虽然决不排除统治阶级横征暴敛超出剩余产品范围而涉及必要产品的情况,社会主义财政还曾一度把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也纳入财政收支管理范围,但从财政产生和存在所必需的经济性前提来说,也是从财政运行中最主要的、经常性的财源覆盖范围来说,财政主要是对于部分剩余产品的集中性分配----有了剩余产品及其量的增长,才具有了财政存在的经济性的前提条件。与此同时,财政的产生与存在还有其政治性的前提:存在社会性的权力中心。当然,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本源,归根结蒂是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决定了人类公众事务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形态,是剩余产品的出现决定和推动了社会性权力中心的产生、发展及其对于可分配剩余产品的集中性理财活动。因此,财政的经济前提是性的,政治前提是第二性的。同时还要看到,虽然在财政分配中,实际可作集中性分配的社会产品主要出自剩余产品的一部分,但这样的“一部分”却是从社会总产品这个“总体”中划分和“扣除”出来的,即集中性财政分配的对象,首先是通盘的,然后才落实到具体的局部之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财政分配主体对“一部分”的集中分配,存在于其对社会全局分配作出的“总揽”背景之中。同时,财政分配主体还会对集中性分配之外的其它分配作出某些规范和制约,并且越是接近现代,这一点越为明显,覆盖面越广越完整-----这也可以归结为在分配全局上的总揽。
现代财政,是政权作为分配主体总揽全局情况下,对代表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中以剩余产品为主的某个份额的部分货币资金,加以集中性的筹措和使用,具体表现为财政收支及相应的管理活动。历史上曾经广泛使用过的非价值形式的政府理财,包括实物形式和劳役形式等,在近代、现代已基本上排除(说“基本上”便不是全部。比如,直到80年代前期,我国的农业税还采取“公粮”这种实物形式)。通观全过程,财政现象的发展演变中,价值形式逐渐居于主导并取代非价值形式,故不论价值形式还是非价值形式,都不单独构成古今中外财政现象的共性。
财政收支活动是以政权为主体的财政运作手段,它当然要反映活动的方向和意图,为实现其职能服务,或曰: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需要服务。但是,不能否认,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各个阶级)的共同需要,明显的例子如防治自然灾害、保护环境等。“共同需要”之所以在这里必定占有某种地位,从客观方面而言,反映着社会再生产基本条件(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生存等)的必然要求;从主观方面而言,则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人类社会共同生存环境及其制约的认同,(西方财政理论关于“公共产品”的特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它性与受益的非竞争性,很有助于我们从技术层面上分析说明此类共同需要的形态及满足它的手段,----同时这也说明,“公共产品”概念的适用范围以“共同需要”为限);第二反映着统治阶级需要向被统治阶级需要做出的一定程度的妥协或二者某种方式的结合(前边提及的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曾实行过的“轻徭薄赋”,资本主义财政中调节收入悬殊的再分配、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二)关于财政本质的概括
前面关于财政现象形态的概括性认识,已引出关于财政的存在与剩余产品和社会权力中心的关系、财政收支与价值形式的关系以及财政与需要和社会共同需要的关系等若干重要抽象,而进一步的抽象对于我们的研究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在经过前面的抽象而后,也已“呼之欲出”----这个抽象集中到一点,即是关于财政本质的抽象和概括。
财政的本质,是在其种种繁复纷纭的现象形态后面掩盖着的某种带有集中性特征的分配关系,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这种带有集中性特征的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起决定性作用的广义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广义生产关系链条中分配环节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由集中性的分配来配置社会总产品中剩余产品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成为总体社会再生产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必要,于是这种集中性的分配关系便产生、形成了。
在产生之前,财政分配关系的现实运作以社会性权力中心(如氏族、部落、公社的首脑和决策机构)为主体,产生之后,便转为以政权为主体。财政分配主体所制定的财政政策、财政制度等,是客观的财政分配关系见之于主观的产物。财政分配关系在历史演变中随生产力和广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由低级向发展,人们是不可能改变其总趋向的,换言之,深层的(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分配关系在某一具体生产方式下无可塑性与可选择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财政政策、制度等却是由掌握决策权力的人们确定的,具有可塑性与可选择性,可以体现出不同的趋向,并有高下之分、优劣之别。
总之,财政的本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导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一种带有集中性特征、以社会总产品中的一部分(主要是剩余产品)为对象的分配关系,是该时代的广义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财政的本质,是上述“财政一般”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性化、具体化,即集中性分配的主体由充当----换言之,财政的本质,是由各类阶级社会生产方式中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以政权为主体的、主要以社会总产品中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为对象的分配关系。
至于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消亡之前的历史阶段,“财政本质”的一种特性化、具体化:即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主导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以人民民主政权作为消亡过渡形式的政权体系为主体的、主要以社会总产品中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为对象的、主要采取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各个时代的财政收支及相应的管理活动,是上述本质的现象形态——于原始社会中纯然反映着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自进入阶级社会后,则体现着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及这种统治阶级需要与被统治阶级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的彼此妥协、相互制约与相互结合。
这些分析考察,已揭示了由生产力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以社会权力中心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所有财政现象的深层本质。本原的财政分配关系决定着派生的财政分配手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财政”,往往是一种笼统的泛称,既可指本原层次的财政分配关系,也可指派生层次的财政政策、制度、工作、部门、收支等,需在不同场合、不同上下文关系中具体确定其何所指。作为现象的财政收支、管理,要运用政策、制度等,既是财政本质的外化,也是财政职能作用得以发挥的过程,即社会权力中心为实现其职能,在总揽全局的情况下,运用财政分配手段对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主要为剩余产品的一部分)实行分配,从而能动地影响、调控经济与社会的过程。在财政分配主体(政权组织)的意愿上,调控完全是为了巩固、维护其政治统治及其经济基础,但实际的调控则可能如愿、亦可能相反,关键在于主体是否能顺应生产力、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客观规律要求。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1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1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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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学问的甘苦,如鱼在水,冷暖自知,不足为外人道,但关于做学问的“指导思想”,我愿意在此一披襟怀:写出一些论文或著作并不是目的,这是探索之途上的一小步,是争取为人类的思想认识之海中加一滴水。我深信,一切人生的虚荣浮华都是过眼烟云,而真正的学术和真知灼见,才能垂诸久远。
—— 贾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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